中注协发布新修订的职业道德守则
2020年12月17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2020)》(以下统称守则)。
为了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诚信和职业道德水平提出的更高要求,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吸收借鉴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以下简称国际守则)的最新成果,保持与国际守则的持续动态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守则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遵循以下总体原则:
一是坚持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本次修订从总体上强化了维护公众利益的要求,要求注册会计师始终牢记维护公众利益的宗旨。修订后的守则进一步加强了独立性要求,以保障审计质量。本次修订对于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利益冲突等涉及公众利益较多的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并提供了更为详尽、具体的指引。
二是体现中国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与文化密不可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要想具有生命力,必须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之中。本次修订特别考虑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三是切合中国实际情况。本次修订注重将国际守则的要求与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实践相结合,绝大多数条款与国际守则保持一致,某些个别条款比国际守则更加严格,更加适合中国国情和实践。例如,根据国际守则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相关的规定,我国守则针对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依旧保持原守则中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期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以强化独立性要求。
四是保持与国际守则的持续全面动态趋同。本次修订按照国际守则的体例对原守则进行了全面改写,更易于阅读、理解和执行,更清晰地规范了应当如何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应对职业道德问题。我国守则基本上涵盖了国际守则的所有要求和内容,共计11余万字,较原守则增加了近4万字。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完善了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作用是为注册会计师提供解决职业道德问题的基本思路和方法。本次修订强化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来识别、评价和应对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全面梳理了原守则中关于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对原守则中不具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进行了修改,用举例的方式列举可能能够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更加强调不利影响与可采取的防范措施之间的对应联系,使防范措施与不利影响能够更好地匹配起来。
二是扩展了与“礼品和款待”相关的规定。将原守则中“礼品和款待”部分改为“利益诱惑”部分,将该部分的适用范围从礼品和款待扩展到包括娱乐活动、捐助、工作岗位、商业机会、特殊待遇等多种利益诱惑,还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近亲属提供和接受利益诱惑作出了规范。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能够提供和接受利益诱惑的适当界限,阐明应对利益诱惑的基本思路。针对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也作出了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类似的修订。
三是增加了与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相关的规定。针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对客户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按照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要求提供了基本思路,并分别就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和提供其他服务时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强调采取符合维护公众利益的应对措施。针对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也增加了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相关的规定,并重点强调处于高级职位的非执业会员的责任。
四是强化了与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审计某一客户相关的规定。为保证独立性原则得到有效遵循,守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对本所连续为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执行审计业务的年限实施监控,识别和评价因长期连续为某一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执行审计业务可能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并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应对该不利影响。
五是修订了与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及冷却期相关的规定。为强化独立性原则,修改了原守则中冷却期统一为2年的规定,将关键审计合伙人分为三类: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分别将冷却期规定为5年、3年和2年。
六是增加了与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相关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非鉴证服务中涉及管理层职责的范围,同时为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承担管理层职责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指引,提高了守则的可操作性。增加了注册会计师提供行政事务性服务与独立性相关的规定。
七是细化了非执业会员在编制和列报信息方面的规定。更全面地规定了非执业会员在编制和列报信息方面应当遵守的要求,以提升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规定非执业会员在运用职业判断以编制或列报信息时,可能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得有意误导他人或者不当影响合同或监管结果。
八是增加了与非执业会员面临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压力相关的规定。明确非执业会员不得因面临其他人员施加的压力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也不得向其他人员施加压力使该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增加帮助非执业会员应对压力的指引。
守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守则的平稳顺利实施,对于守则中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关键审计合伙人冷却期相关的规定采取过渡期安排,即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关键审计合伙人在2021年7月1日前已进入冷却期且尚未结束的,可以继续执行2年冷却期的规定,该冷却期结束后,应当按照本守则的规定执行并重新计算任职期和冷却期。